审计署关于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审经责发〔201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贯彻实施意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审计署研究起草了《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征求了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此件我署已申请公开)
审计署关于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协作配合,不断探索创新,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快速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好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及其贯彻实施意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切实依法履行经济职责,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全力服务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要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立足经济责任审计本质要求,围绕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二、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的作用
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要尽快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在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信息共享、结果利用等关键环节的职能作用,形成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整体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做好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强化对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系统)、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督促检查,推动其扩大审计覆盖面,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质量。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地方,要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健全机制,进一步有效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要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工作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不断加大任中审计比重。要处理好审计资源与审计需求的关系,合理安排年度审计项目数量,确保审计质量。要主动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保证每年年底前或下年年初形成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审计项目的,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制定审计计划的程序执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中长期规划。
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的组织方式和审计方法;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结合起来;探索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整合各专业审计,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可以采取自行组织、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授权具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下级审计机关等方式实施。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由省级党委管理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由地市级党委管理的,省级审计机关或地市级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方式组织实施。
四、准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类别、不同级次、不同岗位性质、不同地域特点领导干部的具体审计内容,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审计资源、审计效率与效果、审计成本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内容。
要正确理解《规定》关于审计内容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在审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时,要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区分重点审计内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以侧重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制定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以侧重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以侧重于部门事业发展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以侧重于企业经营发展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五、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坚持依法评价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又要反映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可以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地区、部门、单位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具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以下事项:
(一)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的评价:
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评价时可以关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决策和实现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统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对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评价时可以关注:部门或单位发展目标(业务工作指标、事业发展指标)的实现情况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时可以关注: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情况;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二)对重大经济决策的评价可以关注:决策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决策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可以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尤其是财政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
(四)对内部管理情况的评价可以关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的建立情况及其执行效果;对分管部门(单位)、行业(系统)、下属企业的业务活动、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及其效果等。
(五)对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的评价要关注: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和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加以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区分直接责任与主管或领导责任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相适应的评价方式方法。
六、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要在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信、可靠、可用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
要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供有质量的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题报告、综合报告的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不同类别、不同级次领导干部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进一步完善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有效的审计结果和审计信息的交流、共享机制。
七、着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与《规定》相配套的、与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规范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文书等;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办法,明确审计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要完善不同类别、不同级次领导干部审计评价办法,确定审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等;要探索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规范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要逐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明确结果公开的程序和形式;要不断健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大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充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在审计实践中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审计方法,开发和推广经济责任审计软件,注重与其他专业审计软件相衔接,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实务经验。
八、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和审计理论研究
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建设,配好配强审计人员,不断充实审计力量。要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理论、政策和专业技能交流、研讨、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培养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努力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自律的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队伍。
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的途径和方法,为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专业技术支持,逐步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专业技术体系。